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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刘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刘XX(刘XX),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刘XX,男,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刘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高XX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2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负担执行费1010元。在执行过程中,刘XX偿还了申请执行人10000元,负担了执行费1010元;刘XX私下偿还了申请人2000元。申请人认可偿还的都是本金。申请执行人高XX认可二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撤销。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