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谭嵘与被告黄达瑞、曾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嵘,黄达瑞,曾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2288号原告谭嵘,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黄达瑞,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曾逸青,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黄达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嵘与被告黄达瑞、曾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达瑞、曾逸青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黄达瑞、曾逸青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谭嵘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