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高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张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高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杨光明,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告张东平,男,汉族,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明诉被告张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明以其与被告张东平民间借贷纠纷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35.88元,由原告杨光明负担。审判员 李其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小明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