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雷某某,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群众,住江安县大井镇。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群众,住江安县大井镇。委托代理人邓治良,江安县红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