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光东与常乐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东,常乐波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147号申请执行人:王光东被执行人:常乐波等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审结。该案(2013)寿民初字第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常乐波所有的寿国用(2009)第0213号土地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明刚执行员 李建文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