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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永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永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焕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嘉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秦鹏,四川经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永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永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被告已向原告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思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