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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付军申请执行遂宁市照丰光电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遂宁市照丰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付军,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遂宁市照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付军与遂宁市照丰光电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船山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遂宁市照丰光电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付军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2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