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韩江枫与戚仁伦、合肥旭展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江枫,戚仁伦,合肥旭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56号原告:韩江枫,男,汉族,2011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法定代理人:韩东民,系原告韩江枫的父亲。被告:戚仁伦,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合肥旭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江枫与被告戚仁伦、合肥旭展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江枫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戚仁伦、合肥旭展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江枫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江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韩江枫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