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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945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邓晓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系公司法务。被告XX,女,生于1975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泽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