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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世芬与潘安法、王伟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行局:顾纪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程序终结执行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芬。被执行人潘安法。被执行人王伟绒。本院在执行李世芬与潘安法、王伟绒(2015)舟定执民字第12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安法、王伟绒财产已被处置完毕,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232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董艳审判员顾纪章审判员孙建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高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