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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牛楠 被执行人 李晓华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楠,李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牛楠,女,1980年10月19日生。被执行人李晓华,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晓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3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牛楠被执行人李晓华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