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荣与黄春平、李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黄春平,李东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277号原告陈荣。委托代理人覃其凤,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平。被告李东兵。原告陈荣诉被告黄春平、李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荣的委托代理人覃其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春平、李东兵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5日,被告黄春平向原告借款55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12月底。当日,原告将钱借给被告黄春平,被告黄春平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黄春平没有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春平向原告归还借款5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被告黄春平和李东兵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东兵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1份,证明被告黄春平向原告借款55000元。被告黄春平、李东兵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黄春平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黄春平借到陈荣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正(¥55000.00),借款日为2014年8月5日到2014年12月底。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追索,被告黄春平没有偿还借款。另查明,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黄春平向其借款55000元,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黄春平应予以偿还。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东兵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春平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给原告陈荣;二、被告黄春平向原告陈荣偿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李东兵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8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158元,由被告黄春平、李东兵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农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