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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某某给付补偿款1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应于2015年6月18日前履行的10000元补偿款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并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36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