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少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韩继海、巩立霞与李港、李现义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海,巩立霞,李港,李杰,刘嘉业,刘田忠,张桐桐,张俊马,谢振庭,谢凤凯,章丘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少民初字第29号原告:韩继海,男,生于1998年12月1日,汉族,章丘市一职专学生,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巩立霞,女,生于1974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巩立霞,女,生于1974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运祯,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港,男,生于1997年7月2日,汉族,章丘市一职专学生,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李杰,男,生于1966年6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杰,男,生于1966年6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嘉业,男,生于1997年12月2日,汉族,章丘市一职专学生,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刘田忠,男,生于1972年6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田忠,男,生于1972年6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桐桐,男,生于1997年12月30日,汉族,章丘市一职专学生,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张俊马,男,生于1972年5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俊马,男,生于1972年5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谢振庭,男,生于1998年1月14日,汉族,章丘市一职专学生,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谢凤凯,男,生于1971年8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谢凤凯,男,生于1971年8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章丘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驻所地:章丘市汇泉路1298号。法定代表人:魏士功,校长。原告韩继海、巩立霞与被告李港、李杰、刘嘉业、刘田忠、张桐桐、张俊马、谢振庭、谢凤凯、章丘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继海、巩立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海、巩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韩继海、巩立霞负担。审 判 长 周聪雅人民陪审员 马来强人民陪审员 孟德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记录田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