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童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43号原告:童某,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陈某,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