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XX飞与王海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王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鹰,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XX飞申请执行王海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