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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XX飞与王海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王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鹰,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XX飞申请执行王海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