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陈玉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陈玉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中段东侧中兴铭座13层东南东户D东北东户E。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709990—X。负责人李世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涛,男,1992年8月1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陈玉春,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被告陈玉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焕丽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