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9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在本区上南路XXX号二楼其经营的网吧暗房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5月6日17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网吧处置一起警情时,在该网吧暗房内查获了1台无名捕鱼的游戏机(八联机)、1台名为“斗龙之龙虎凤”的游戏机(八联机)。同日,被告人刘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林某、康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颜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相关网吧转让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赌具予以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赌具予以没收。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