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风超与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超,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141号原告:刘风超,男。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元军,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丽,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风超诉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所起诉被告主体“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村民委员会”现已不存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风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