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忻中民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姚国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国章,闫国林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国章,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秀芬,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姚国章之妻。委托代理人白艳芳,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国林,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姚国章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院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24元退还姚国章。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圆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