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华诉被告杨国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杨国忠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杨华,男,苗族,1970年8月8日出生,湖北省来凤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明,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忠,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告杨华诉被告杨国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夏大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松、人民陪审员陈龙福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原告杨华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杨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夏大胜审 判 员 叶 松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冉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