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0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韩雪峰,边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044-12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律师。被执行人韩雪峰,个体。被执行人边娥,无业,系韩雪峰妻子。保证人李国信,男,汉族,现住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374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保证人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巴彦淖尔市胜利南路支行(账号:4335)、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200、6264)、巴彦淖尔中国工商银行车站支行(账号:0673、6251、6230、625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胜利路支行(账号:6218)的账号存款。现因申请人与保证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对保证人李某的上述银行账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保证人李国信在中国建设银行巴彦淖尔市胜利南路支行(账号:4335)、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200、6264)、巴彦淖尔中国工商银行车站支行(账号:0673、6251、6230、625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胜利路支行(账号:6218)银行账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