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毕某某,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肖某某,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