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亚峰与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亚峰,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杜亚峰,职工。被执行人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曲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200.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广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