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秀爱与张晓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爱,张晓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爱,居民。被执行人张晓毅,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秀爱与被执行人张晓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16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