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韦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韦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816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老家信用社主任。被告:孙韦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韦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庚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逸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