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坤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涂华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涂华兵,何雷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宏海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涂秀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岩,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坤,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王东亚,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涂华兵,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雷廷,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再审申请人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坤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涂华兵、何雷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中认定的事实不清,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保险公司以实际行动改变了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未尽详细告知说明义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向本院申请再审。王建坤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审理程序违法,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免责的条款显属合理。何雷廷持有A2驾驶证,在实习期内驾驶沪BTXX**车辆,违反了驾驶员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交通法规。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坤以及驾驶人何雷廷作为专业从事公路货运的单位、个人应该熟知交通法规的规定。二申请再审人称未收到过保险条款,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向投保人提醒解释过免责条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对争议的免责条款有效已作了充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侵权赔偿义务人承担。另,本案诉讼程序合法有效。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坤提出的主张,本院难以采纳。综上,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七)、(九)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孙劲草审判员 陈佳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