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7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松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孙松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79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董力军,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铭粤,系浙江××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松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松抱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孙松抱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只有银行少量的存款记录,没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孙松抱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雁荡镇上詹村玉溪南路31号的房产己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房产没有土地登记,目前不宜拍卖处理,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松抱名下的车牌号为JYV6**的雷诺科雷傲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车辆尚末扣押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处理,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受偿的执行款49226.44元及利息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目前确实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17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连新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