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镇汉龙桥。负责人曾金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宏蛮,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法院的传票无法送达被告,待找到被告新地址后再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元,依法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黄珠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黄任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