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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勇军与徐有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勇军,徐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保字第20号申请人:徐勇军。被申请人:徐有金。申请人徐勇军与被申请人徐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勇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有金所有的价值6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徐勇军己按规定提供了保证金,作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有金所有的价值6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晔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