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伙联社与黄云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伙联社,黄云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伙联社,住址宾阳县宾州镇城中区东五里16号。法定代表人韦武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黄云坚。被执行人孙雪英,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伙联社申请执行黄云坚、孙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车管、房管、土地、工商、以及两被执人邻居,黄云坚、孙雪英目前下落不明,除孙雪英有芦圩镇临浦街212号县物资总公司4幢1单元602号套房,但目前不具备拍卖条件外,其他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宾民二初字第12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