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陶传海与杜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传海,杜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28号原告:陶传海,男。被告:杜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传海与被告杜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杜鹃名下的皖L×××××号广汽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周占雨名位于宿州市芦岭镇芦岭矿腾岭公司门面房17号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杜鹃名下的皖L×××××号广汽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二年,在此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赠与等)。二、对周占雨名下位于宿州市芦岭镇芦岭矿腾岭公司门面房17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婉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