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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冷杰与于斌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杰,于斌,王莉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473号原告:冷杰,女。被告:于斌,男。被告:王莉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杰与被告于斌,王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冷杰负担。审判员  慈连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