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伟进与张永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733号原告张伟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昭忠、雷磊,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团,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伟进与被告张永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伟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进撤回对被告张永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伟进负担。审 判 长 秦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仲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