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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田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12号原告田某某,女,2汉族,住徐水县。法定代理人郝雅洁(系原告之母),女,汉族,住徐水县。被告田某,男,汉族,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田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淑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