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田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12号原告田某某,女,2汉族,住徐水县。法定代理人郝雅洁(系原告之母),女,汉族,住徐水县。被告田某,男,汉族,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田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淑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