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邹成奎与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成奎,李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381号申请执行人:邹成奎。被执行人:李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等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