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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冯超与梁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58号申请人冯超。被申请人梁征。申请人冯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梁征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东车站南街申庄旧村改造1#楼4-4-5号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冯守增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路28号2#-2-2-4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邢市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梁征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东车站南街申庄旧村改造1#楼4-4-5号房产(房权证号: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