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敏诉被告许伟、曹磊、刘祥龙、孙长江、许文艳、鲍连双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许伟,曹磊,刘祥龙,孙长江,许文艳,鲍连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周敏。被告许伟。被告曹磊。被告刘祥龙。被告孙长江。被告许文艳。被告鲍连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诉被告许伟、曹磊、刘祥龙、孙长江、许文艳、鲍连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敏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周敏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朱小芳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