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素琴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琴,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初字第52号原告刘素琴,女,生于1958年1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亢哲楠,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友青,该区政府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素琴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上村改造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2015年3月13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三行辖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刘素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素琴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介 震审 判 员 王丽明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怡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