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苏尚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尚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江苏尚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功。申请人江苏尚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30005134230793,出票金额为72252元,出票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虞市万佳贸易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尚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江审 判 员 方 艳 青代理审判员 徐 海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