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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珠海东南合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83号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于春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祎,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敬红,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东南合成贸易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德银。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灶国资公司)诉被告珠海东南合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东南合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敬红、李祎,被告东南合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4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岛路75号(金海岸金海花园北园莲花楼东座二楼)房屋面积300平方米,租给被告作办公室使用,租期五年(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前三年租金为2700元/月,后两年租金为3000元/月,并约定被告每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当月租金,逾期交付则每天按当月累计欠交租金总计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交租金,原告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房屋。被告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今没有交付过房租,已拖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5个月租金13,500元(2700元/月×5个月),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腾退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岛路75号(金海岸金海花园北园莲花楼东座二楼)的房屋;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15年5月31日为13,500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逾期交付违约金,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天按当月累计欠交租金总计的千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15年5月18日为3078元);五、被告交付的履约保证金9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对其诉称提供的证据有:《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东南合成公司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没有交租金的理由是因为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案件,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无法正常经营管理。由于对租赁房屋的投资较大,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东南合成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岛路75号(金海岸金海花园北园莲花楼东座二楼)房屋面积300平方米,租给被告作办公室使用,租期五年(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前三年租金为2700元/月,后两年租金为3000元/月,并约定被告每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当月租金,逾期交付则每天按当月累计欠交租金总计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交租金,原告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东南合成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9000元。被告东南合成公司确认自2015年1月起至今没有交付过房租,目前涉案房屋还是由被告东南合成公司占有使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各自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三灶国资公司按照约定向被告东南合成公司提供商铺,被告东南合成公司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双方均确认被告东南合成公司自2015年1月至今未交纳租金,故被告东南合成公司存在违约情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交租金,原告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东南合成公司未支付租金,致使原告获取租金收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东南合成公司腾退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也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南合成公司违约,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履约保证金9000元归原告所有,亦符合合同的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租金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被告东南合成公司占有使用房屋,理应交纳租金,原告三灶国资公司要求被告东南合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付租金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前三年租金为2700元/月,后两年租金为3000元/月”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为止。关于违约金,《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当月租金,逾期交付则每天按当月累计欠交租金总计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被告自2015年1月始未交纳租金,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亦未就违约金标准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东南合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珠海东南合成贸易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岛路75号(金海岸金海花园北园莲花楼东座二楼)面积为300平方米的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被告珠海东南合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金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前三年租金为2700元/月,后两年租金为3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为止);四、被告珠海东南合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五、被告珠海东南合成贸易有限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9000元归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35元,由被告珠海东南合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