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载圣与王红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载圣,王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郭载圣。被执行人王红兵。申请执行人郭载圣与被执行人王红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东岔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王红兵分期给付原告郭载圣工资款人民币58200元,于2015年1月18日前给付18200元,余款40000元分别于2016年、2017年农历春节前各给付20000元。二、被告王红兵如果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全额履行,则原告郭载圣可就上述款中未履行部分提前一并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王红兵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于2015年4月1日依法扣划了所查询王红兵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199.79元。2015年4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5日给付25000元,余款33200元在农历12月25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人有权就未履行数额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20000元现金及5000元银行存折(申请人同意接受该存折),但申请人远在外地,无暇领取,同意暂提存本院,待空领取。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32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岔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曾凡平执行员 高亚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中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