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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清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洪均与刘金红为离婚纠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145号原告申某某,男,1972年9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明星,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7年10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份一案过程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万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人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