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清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洪均与刘金红为离婚纠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145号原告申某某,男,1972年9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明星,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7年10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份一案过程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万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人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