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与李某某、吴某某、庞某、张某、代某、胡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李某某,吴某某,庞某,张某,代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吴某某,女。被执行人庞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代某,女。被执行人胡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庞某、张某、代某、胡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庞某、张某、代某、胡某某、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