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左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诺某与温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诺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诺某,法定监护人金某,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温某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诺某的法定监护人金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左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某某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抚养费12800元、并支付执行费92元。现本案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左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审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