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义国诉吴忠市杰克丹尼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瑞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马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义国,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瑞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马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丁义国,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回族,个体。被执行人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林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瑞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翠萍,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林刚,男,回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1400000元,案件受理费8700元,执行费164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苦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瑞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马林刚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