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万元与王浦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元,王浦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521号原告王万元,男,汉族。被告王浦,男,汉族。原告王万元与被告王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被告亦不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王万元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