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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强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姜从进、田立芬、张晓燕、王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姜从进,田立芬,张晓燕,王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张强(原审被告),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原审原告),住所地:胶州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姜从进,男。被申请人田立芬,(原审被告),女。被申请人张晓燕,(原审被告),女。被申请人王至伟,(原审被告),男。再审申请人张强与被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姜从进,田立芬,张晓燕,王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胶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乔昌笙审判员  关宏刚审判员  刘宗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