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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松林、赵春风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林,赵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初字第00296号起诉人赵松林。起诉人赵春风。本院收到起诉人赵春风、赵松林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6月4日,起诉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3日作出了(2014)第00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起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起诉人认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出(2014)第00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行政行为。本院审查后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第00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系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就征地事宜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一种告知行为,是一种单纯的公示行为,该公告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松林、赵春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谭军辉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