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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被执行人刘某,男。胡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196号民事调解决书,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江北水城湖滨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刘某的工资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