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被执行人刘某,男。胡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196号民事调解决书,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江北水城湖滨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刘某的工资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百度搜索“”